(2016)黔0102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上海西门子开关有限公司诉首钢贵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西门子开关有限公司,首钢贵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02财保14号申请人上海西门子开关有限公司,地址在上海市闵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宁路298号。法定代表人马军。委托代理人沈德涛,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210024350。被申请人首钢贵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在本市南明区油榨街10号。法定代表人赵民革。申请人上海西门子开关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首钢贵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620616.31元。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自愿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证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西门子开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首钢贵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20616.31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翟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董利第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