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刑更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翼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14号罪犯刘翼,现在天津市杨柳青监狱服刑。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2012)宁刑一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翼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7万元。刑期自2012年2月28日起至2027年2月27日止。天津市杨柳青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翼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翼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表扬奖励三次;获先进个人奖励三次。本院认为,罪犯刘翼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翼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2月28日起至2026年4月27日止),并处罚金7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史军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