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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执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伟、谢金红、周丽娟、余玫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伟,谢金红,周丽娟,余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执保56号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张上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淑兰,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住明溪县。被告谢金红,女,1981年12月5日出生,住明溪县。被告周丽娟,女,1962年1月27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余玫,女,1962年7月21日出生,住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谢金红、周丽娟、余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上述四被告价值70000元的财产,并于2016年2月1日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伟、谢金红、周丽娟、余玫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张伟、谢金红、周丽娟、余玫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价值70000元的担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曾志翔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许 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