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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执133-1号、134-1号、135-1号、136-1号、137-1号、138-1号、139-1号、140-1号、141-1号、142-1号、143-1号、144-1号、145-1号、1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何有成、周国东等与南漳县市政工程公司、戴炜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590-1号(2016)鄂0602执133-1号、134-1号、135-1号、136-1号、137-1号、138-1号、139-1号、140-1号、141-1号、142-1号、143-1号、144-1号、145-1号、146-1号申请执行人何有成。申请执行人周国东。申请执行人王世海。申请执行人敖明庆。申请执行人刘传根。申请执行人周世成。申请执行人王礼华。申请执行人王正国。申请执行人刘学主。申请执行人王国新。申请执行人张从华。申请执行人程道兴。申请执行人古得义。申请执行人刘建组。申请执行人周国勤。被执行人南漳县市政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三民,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戴炜。关于申请执行人何有成、周国东等15人与被执行人南漳县市政工程公司、戴炜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襄阳市襄州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襄州劳人仲裁字(2015)3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漳县市政工程公司、被执行人戴炜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青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红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