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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咸阳荣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荣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61-2号申请执行人咸阳荣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文林小区8号楼3单元1层101号。法定代表人何云政,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陕西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人民中路新会大厦,组织机构代码22204124-6。法定代表人高双德,董事长。咸阳荣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14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陕西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咸阳荣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费443496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11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息至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8756元,由陕西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4647元。本案执行费7184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5)秦民初字第01418号民事判决书、(2016)陕0402执61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沙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