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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东民初字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六合区三友水库管理所诉被告双保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六合区三友水库管理所,双保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东民初字900号原告南京市六合区三友水库管理所,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新篁社区三友湖村。法定代表人王文华,主任。委托代理人毛远标,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双保银,男,1964年8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传勇,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六合区三友水库管理所诉被告双保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市六合区三友水库管理所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六合区三友水库管理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六合区三友水库管理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南京市六合区三友水库管理所负担。审 判 长  周旭日人民陪审员  卜志愿人民陪审员  毕业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飞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