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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525民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贺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5民55号原告杨某某,男,1987年8月15日生,汉族,青海省贵南县人,农民,住贵南县茫曲镇南塬小区。被告贺某某,女,1987年10月22日生,汉族,青海省贵南县人,居民,住贵南县茫曲镇南塬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朱元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毛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