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1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张敬明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1113号罪犯张敬明,男,汉族,初中文化,1988年10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7日作出(2010)澄刑初字第12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敬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退赔违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470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敬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10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张敬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张敬明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三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财产刑,违法所得未退赔。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敬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暴力犯,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未履行财产刑,违法所得未退赔,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敬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