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81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刚与谭绍兵、邱永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谭绍兵,邱永生,四川杰烽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8160-4号原告陈刚,男,汉族,1972年5月20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被告谭绍兵,男,汉族,1973年11月3日出生,住南充市顺庆区。被告邱永生,男,汉族,1964年9月20日出生,住南充市顺庆区。被告四川杰烽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江东中路七段1号天来大酒店第10幢9层21号。法定代表人邱永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刚诉被告谭绍兵、邱永生、四川杰烽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申请,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2015)高新民初字第81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对被告谭绍兵、四川杰烽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150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据此,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对四川杰烽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荆溪片区1号地块部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2016年1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被查封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四川杰烽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荆溪片区1号地块部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余存江人民陪审员 曹 健人民陪审员 安 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雪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