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02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康雅与曹兴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雅,曹兴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财保1号申请人康雅,男,汉族。被申请人曹兴儒,男,汉族。申请人康雅因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位于定西市安定区文祥家园1栋3单元1702室的住宅1套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康雅已向本院以其所有的位于定西市安定区解放路7号1幢1单元15层15XX室的住宅1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定市房权证安定区字第20136X**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康雅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被申请人曹兴儒名下的位于定西市安定区文祥家园1栋3单元1702室的住宅1套的住宅1套予以诉前保全。二、将申请人康雅所有的位于定西市安定区解放路7号1幢1单元15层15XX室的住宅1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定市房权证安定区字第20136X**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军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谢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