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与刘成佳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刘成佳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49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75-6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011-6。负责人罗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小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崔利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员工。被告刘成佳,男,199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与被告刘成佳的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6061.85元,减半交纳3030.92元。本院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咏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欣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