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刑更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刘期礼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42号罪犯刘期礼,男,1976年9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六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06)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期礼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0年一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二0一二年三月经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二0一三年十二月经本院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6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期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表扬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期礼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期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宝华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邱 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