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4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赵某与程某离婚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481-2号原告:赵某。被告:程某。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6)鲁0832民初48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冻结了被告程某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程某的银行存款16000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程某的银行存款16000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倪广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璟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