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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4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赵某与程某离婚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481-2号原告:赵某。被告:程某。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6)鲁0832民初48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冻结了被告程某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程某的银行存款16000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程某的银行存款16000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倪广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璟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