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26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四川省仁寿县第五建设工程公司与德阳市纹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仁寿县第五建设工程公司,德阳市纹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26执57-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仁寿县第五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江家坝黎明街108号。法定代表人周学良,总经理。被执行人德阳市纹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江县西街248号附2-3号(西街廊坊)。法定代表人张颂荣,总经理。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指定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德阳市纹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纹江映像”整体项目于2013年8月1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城北分局首先查封,之后又有多家公安机关和法院查封,因涉及刑事案件尚未结束,“纹江映像”整体资产无法进入处置程序,只有待条件成熟后再恢复本案的执行。经本院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胜执行员 邱 洪执行员 罗晓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石伟均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