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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刑更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柳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刑更467号罪犯柳强,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服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2日作出(2011)自刑二终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柳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29日起至2018年7月28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曾于2013年10月30日减刑十个月,刑期变更至2017年9月28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于2016年1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6年1月22日至2016年1月26日实行了裁前公示,2016年1月27日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提出罪犯柳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接受管理教育,遵规守纪,安心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教育,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安全作业规程,完成生产任务好。根据《罪犯考核奖罚实施办法》规定,该犯在考核中共获标准考核分130分。该犯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提请对罪犯柳强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柳强在服刑中,遵守监规,认罪服法,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且实际服刑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以上改造表现,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该犯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罪犯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民警及同改服刑罪犯的证词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柳强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柳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伟勋审 判 员  伍 健人民陪审员  陈守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江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