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古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初字第939号原告古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何皓东。被告黄某甲,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古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玉军峰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蔡娜和人民陪审员任钟卫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谢春红担任记录。原告古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皓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古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在广东打工认识后相恋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黄某乙。婚后,由于被告懒惰,对家庭极不负责任,两人经常因琐事吵架。2012年7月,因被告向原告要钱去玩,原告不给,便遭其殴打,原告一气之下带孩子回娘家。原告希望被告来认错来劝阻,但被告却没这样做。从2012年7月至今,被告既没有来接原告回去也没有来看过原告,甚至连一个电话都没打过。更不用说寄生活费给儿子了。2015年1月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法院也想通过调解帮助原告挽回这个婚姻,可是被告经合法传唤仍拒不到庭,这不仅说明被告对原告没有一丝一毫的感情,而且说明被告不想挽回婚姻,蔑视法庭。现原告第二次起诉至法院,希望法院依法判令: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黄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居民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结婚证,证明原告与被告是夫妻关系;3、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婚生儿子黄某乙身份情况;4、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与被告感情破裂;5、宾阳县黎塘镇凤鸣村委证明,证明原告与被告感情破裂;6、证人庞某的证言,证明因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与被告从2012年7月分居至今。被告黄某甲没有作答辩,亦没有提供证据。经开庭审理,被告黄某甲既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又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古某提供的证据和陈述的事实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古某与被告黄某甲在广东打工相识相恋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黄某乙。后在共同生活中,原告和被告为家庭经济收支、感情等生活琐事经常争吵。2012年7月,因被告向原告要钱去玩,原告不给,便遭其殴打,因原告不给钱给被告遭其殴打,原告一气之下带孩子回娘家居住生活至今。2015年1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以无充足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破裂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后双方仍不能和好,夫妻关系毫无改善。原告遂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古某与被告黄某甲经自由恋爱结婚成家,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生育一子,应该是幸福美满的。但在共同生活中,由于被告缺乏家庭责任感,两人经常因琐事争吵,原告回娘家后,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被告对原告和儿子都不闻不问,完全没有尽到一个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为此,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以无充足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破裂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后双方的关系毫无改善,互不履行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要求婚生儿子黄某乙由其携带抚养,比较有利儿子的健康成长,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儿子的抚养费用依法由原告和被告共同负担,根据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情况,抚养费由被告每月负担500元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古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二、婚生儿子黄某乙由原告古某携带抚养,被告黄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元,直至黄某乙能独立生活为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700元,两项合计1000元,由原告古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玉军峰代理审判员 蔡 娜人民陪审员 任钟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谢春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