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民终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张锐与李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锐,李艳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民终5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艳军。上诉人张锐与被上诉人李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15)头民一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锐撤回上诉,双方按照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张锐已交),本院减半收取2525元由张锐承担,余款2525元由本院退还张锐。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联审 判 员 肖炜代理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牛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