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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执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黄发前与河南禹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发前,河南禹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字第00110号申请执行人:黄发前,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河南禹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黄河路北段西侧。组织机构代码:66721389-9。法定代表人:刘占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发前与被执行人河南禹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禹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026元(含利息2832元、案件受理费725元、执行费4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林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方成岭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6〕皖01**执字第00110号文稿标题: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黄发前,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古城镇大黄村四组。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209196450。被执行人:河南禹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黄河路北段西侧。组织机构代码:66721389-9。法定代表人:刘占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发前与被执行人河南禹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禹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664元(含利息2832元、案件受理费363元、执行费4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杨林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方成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