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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4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张心爱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心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04刑初1号公诉机关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心爱,女,1972年12月15日出生,河南省新乡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二马路**号,现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华林新村2-1-201。2013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9月份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2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辩护人白智敏、孙雁冰(实习),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洛瀍检诉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心爱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尚双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心爱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张心爱伙同马二揪(己判刑)窜至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万隆小区12号楼1单元楼下,将被害人马某的1辆红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价值1000元)。现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心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某陈述;同案犯马二揪供述;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书证-刑事判决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户籍证明、表现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心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心爱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心爱认罪、悔罪,酎情可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心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张心爱的刑期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7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杨晓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肖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