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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于林洪诉杜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于林洪;杜强;曹凤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固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初字第380号原告于林洪,男,1959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被告杜强,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原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金山镇,现下落不明。被告曹凤凰,女,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金山镇,现下落不明。原告于林洪诉被告杜强、曹凤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林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强、曹凤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13日,二被告以家庭支出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后二被告分数次向原告偿还借款8000元,剩余22000元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2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3年8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杜强、曹凤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3日,被告杜强、曹凤凰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期3个月,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二被告向原告还款8000元,尚余22000元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一份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杜强、曹凤凰向原告于林洪借款22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2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借款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逾期利息起算时间应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计算。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强、曹凤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于林洪偿还借款22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于林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生效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50元,由被告杜强负担475元,由被告曹凤凰负担4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红强人民陪审员  祁英举人民陪审员  齐秀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郭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