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智奇与被申请人张艳丽等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智奇,张艳丽,张梦瑶,王永和,马秀珍,承德市佳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天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民特11号申请人(仲裁申请人)王智奇,男,2002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小北沟路北山小区*******号。法定代理人孟宪峰,女,196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1308021969********。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张艳丽,女,1964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半壁山魁福园*******号。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张梦瑶,女,1995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于家沟*******号。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王永和,男,1945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西大街北山小区*******号。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马秀珍,女,1945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承德市佳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承钢人防���程看护院内西侧敌意间。法定代表人王晓辉,经理。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承德天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滦河镇承钢西地。法定代表人常文信,董事长。申请人王智奇与被申请人张艳丽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双滦劳人仲案字(2015)第367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上述仲裁调解书。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王智奇于2016年1月31日申请撤回撤销仲裁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智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智奇撤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申请人王智奇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金声审判员 柴燕宏审判员 刘连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任 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