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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1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1民初606号原告赵某某,女,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委托代理人戴勇,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2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明祖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明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