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3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刘××与被告田××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3民初136号原告刘××,女,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田××,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春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史海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