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083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刘××与被告田××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3民初136号原告刘××,女,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田××,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春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史海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