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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董志华、李凤芹、董明鑫、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桦甸市天馨粮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现代天丰集团有限公司,董志华,李凤芹,董明鑫,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桦甸市天馨粮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四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现代天丰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董志华,男,汉族1961年11月10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李凤芹,女,1960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董明鑫,男,汉族,1984年5月21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桦甸市天馨粮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志华、李凤芹、董明鑫、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桦甸市天馨粮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次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