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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肖赐福与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肖赐福,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万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6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赐福,男,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欧国标,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许荣灿,总经理。一审第三人:佛山市万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刘洪军。再审申请人肖赐福因与被申请人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下称葆力公司顺德分公司)、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葆力公司)、一审第三人佛山市万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万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肖赐福申请再审称:我方在中环大厦上班的时间,正是葆力公司顺德分公司向万博公司借用员工到中环大厦上班的时间。我方在撤回对万博公司的起诉后,另行起诉葆力公司顺德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主体适格,应当受法律保护。但一审法院在葆力公司顺德分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情况下,故意违反法定程序不作缺席审判,甚至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二审判决未纠正一审判决的错误,导致错判,可见一、二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综上,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并依法改判。本院认为,肖赐福于2014年1月30日与万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万博公司安排肖赐福在顺德区××街道中环大厦从事保安工作,肖赐福亦承认其工作期间系受万博公司的管理,并与万博公司的管理人员发生争执,可见,肖赐福是与万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至于葆力公司顺德分公司与万博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务人员外借关系,并不影响肖赐福与万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故肖赐福主张葆力公司顺德分公司和葆力公司支付报酬,依法无据,一、二审判决均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肖赐福主张一、二审审判人员存在枉法裁判的行为,却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肖赐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肖赐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施 适代理审判员 李 磊代理审判员 马惠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许冬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