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一初字第004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韩德成与陈烨、陈家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
当事人
韩德成,陈烨,陈家继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0497-2号原告:韩德成,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告���陈烨,男,199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陈家继,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寿民一初字第0049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韩德成与被告陈烨、陈家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已经本院调解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子荣在中国农业银行霍邱支行卡号为:6228462590000826216账户150000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杨胜鹏代理审判员 王 欢人民陪审员 朱莹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杨仁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