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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爱娟与浦江县浦阳街道办事处群生村村民委员会、浦江县浦阳街道办事处群生村经济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浦江县浦阳街道办事处群生村村民委员会,张爱娟,浦江县浦阳街道办事处群生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3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浦江县浦阳街道办事处群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浦阳街道群生村。法定代表人:项兴和,村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爱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浦江县浦阳街道办事处群生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浦阳街道群生村。法定代表人:陈建明。上诉人浦江县浦阳街道办事处群生村村民委员会为与被上诉人张爱娟、浦江县浦阳街道办事处群生村经济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3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浦江县浦阳街道办事处群生村村民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浦江县浦阳街道办事处群生村村民委员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387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玉强代理审判员  谭雪梅代理审判员  郑望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金巧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