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执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关于徐占义与徐燕、徐树军和冯艳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占义,徐燕,徐树军,冯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1494号申请执行人:徐占义。被申请执行人:徐燕。被申请执行人:徐树军。被申请执行人:冯艳红。申请执行人徐占义与被申请执行人徐燕、徐树军和冯艳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建建民初字第02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燕、徐树军和冯艳红现外出,下落不明,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三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14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王东辉执行员  付永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