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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商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段石泉诉被告张海忠追偿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石泉,张海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商初字第218号原告段石泉,男,生于1959年12月23日,汉族,介休市人,现住介休市常乐村定阳乔处。被告张海忠,男,现40岁,汉族,山西省灵石县翠峰镇靳村西头村村民,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石泉诉被告张海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石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梁坚明审判员  杨青林审判员  张云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