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7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陈红平与夏某、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平,夏某,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7民初12号原告陈红平。被告夏某。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建华,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东城湾。法定代表人刘先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昌畅,公司职员。原告陈红平、夏某诉被告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陈红平、夏某于2016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红平、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平、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陈红平、夏某负担,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桂 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邬小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