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陈燕丽、杜强与东阳市广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丽,杜强,东阳市广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081号原告(反诉被告):陈燕丽。原告(反诉被告):杜强。两原告(反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长英。两原告(反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海吾。被告(反诉原告):东阳市广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从杰。委托代理人:卢美君、周雅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燕丽、杜强与被告东阳市广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及反诉原告东阳市广杰置业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陈燕丽、杜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原告均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陈燕丽、杜强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东阳市广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8元,减半收取1149元,由原告陈燕丽、杜强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424元,由反诉原告东阳市广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丽萍人民陪审员  钟义友人民陪审员  陆美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郭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