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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仕超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8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女。因盗窃嫌疑,于2015年11月3日被羁押,11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在押。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78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衡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岳某一起购物时,陈某趁被害人岳某刷卡付款时偷偷记住了岳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密码。2015年11月2日,被告人陈某在岳某的宿舍趁其不备盗走其银行卡。后陈某到松岗星港城附近一自动存取款机将岳某邮政储蓄卡内的4560元人民币转入其本人名下尾号为6172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内。2015年11月3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6月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恩  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钟秀敏(兼)书记员 林  斯  瑜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