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谷某与张北县草原牧野兴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某,张北县草原牧野兴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谷某。被执行人张北县草原牧野兴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北县张北镇万正小区2幢8号底商。法定代表人温云,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谷某与张北县草原牧野兴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将剩余案款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兴审判员 冯海审判员 张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