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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商初字第1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况宗华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行、宁夏蓝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宗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行,宁夏蓝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1586号原告况宗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国信路118号。负责人汪维明,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梓建,该行员工。被告宁夏蓝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金凤区北京中路瑞银财富中心C座10层。法定代表人郭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况宗华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行、宁夏蓝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况宗华于2016年2月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行、宁夏蓝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况宗华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行、宁夏蓝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宗华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行、宁夏蓝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5元,由原告况宗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傅千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