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夏柏忠申请执行张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柏忠,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99号申请执行人夏柏忠,男,63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张军,男,36岁,汉族,无职业,现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本院在执行夏柏忠申请执行张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霍民初字第5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斯日古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党 德 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