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81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夏柏忠申请执行张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柏忠,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99号申请执行人夏柏忠,男,63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张军,男,36岁,汉族,无职业,现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本院在执行夏柏忠申请执行张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霍民初字第5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斯日古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党 德 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