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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太仓市兰燕甲板敷料涂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南联贸易有限公司、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兰燕甲板敷料涂料有限公司,上海南联贸易有限公司,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253号原告太仓市兰燕甲板敷料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月明。委托代理人黄宇峰。委托代理人方磊。被告上海南联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小雷。被告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翔。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太仓市兰燕甲板敷料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南联贸易有限公司、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市兰燕甲板敷料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49元,减半收取40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晓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璋毓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