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雷普群故意伤害罪一案驳回通知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黔03刑申2号雷普群: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道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汪波、严良学、严贤荣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所提供的证明不合法,是严光普主动叫你打的,而不是你冷不防持竹棒朝严光普右侧耳部处打了一棒,原判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有误为由,请求撤销(2014)道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复查认为,你与严光普因乌柏树的所有权问题发生争执后,你持竹棒朝严光普右侧耳部处打了一棒,致严光普受伤的事实,有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严光普的陈述及证人汪波、严良学、严贤荣、严光辉、黄强、张召政、张天雄等人的证言载卷证实,并且证人证言与你的供述及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事实,原判釆信汪波、严良学、严贤荣、严光辉、黄强、张召政、张天雄等人的证言符合法律规定,判处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恰当。你称是严光普主动叫你打的,而不是你故意伤害,因无相关证据,故你所持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情形,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