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冷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2015冷执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湖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王xx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冷民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王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冷湖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冷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王xx,男,1962年4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x,男,1965年7月2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xx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冷民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3日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亮至今未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x在冷湖滨地钾肥有限公司有未结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x未结工程款117305元(其中欠款106490元、违约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81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 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俊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