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执复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郑小平与梨树县刘家馆子镇政府建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小平,梨树县刘家馆子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执复6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郑小平,男,1958年9月19日生,汉族,工人,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梨树县刘家馆子镇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郑小平不服梨树县人民法院(2015)梨执异字第3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梨树县刘家馆子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均出自于微机机读,确实充分应予采信。多类款项纯属当年度涉民生专项资金,其异议成立。申请复议人郑小平称,被执行人梨树县刘家馆子镇人民政府提供的明细表及结算专用凭证和其他证据,均出自于微机机读执行法院而采信是错误的。微机机读的材料是可以随意更改和填写的,被执行人提供的明细表、分配表,只能证明被执行人统计而已,而统计资金的数额、资金的来源、资金的用途是否真实存在,是否是梨树县财政局拨付,被执行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请求上级法院撤销异议审查裁定,维护复议人的合法权益。被执行人梨树县刘家馆子镇人民政府辩称,同意执行法院异议审查裁定。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梨树县财政局已认定拨付给梨树县刘家馆子镇人民政府的各类款项均是专项资金。本院认为,执行法院异议审查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复议人的复议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 涛执行员 王明祥执行员 赵树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