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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周丰与郑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丰,郑洪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124号原告:周丰。被告:郑洪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丰与被告郑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周丰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莹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柴燕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