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刑更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刑更195号罪犯赵海峰,现在陕西省雁塔监狱服刑。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1)彬刑初字第000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海峰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6月12日本院以(2014)西中刑减字第0089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准予减刑十个月(余刑执行至2019年7月3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雁塔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海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5个。本院认为,罪犯赵海峰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海峰准予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8年7月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高小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雯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