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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1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汆慧慧与白北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汆慧慧,白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1执15号申请执行人汆慧慧。被执行人白北平。本院在执行汆慧慧申请执行白北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012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白北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白北平向申请执行人汆慧慧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860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月29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白北平于2016年1月30日偿还申请执行人汆慧慧各项经济损失55000元;(二)剩余案件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汆慧慧自愿放弃;(三)被执行人白北平承担案件受理费361元,执行申请费929元。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已如期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012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修源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高云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呼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