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1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汆慧慧与白北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汆慧慧,白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1执15号申请执行人汆慧慧。被执行人白北平。本院在执行汆慧慧申请执行白北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012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白北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白北平向申请执行人汆慧慧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860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月29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白北平于2016年1月30日偿还申请执行人汆慧慧各项经济损失55000元;(二)剩余案件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汆慧慧自愿放弃;(三)被执行人白北平承担案件受理费361元,执行申请费929元。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已如期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012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修源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高云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呼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