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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执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许作俊与王武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作俊,王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保16号申请人:许作俊,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王武,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申请人许作俊与被申请人王武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万元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根据许作俊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武所有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等值财产。二、查封(冻结)申请人许作俊与担保人诸萤芬共有的位于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1199号安庆碧��园秦潭凤舞小区102幢2单元***室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宜字第5008****、5008****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正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秀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