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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执民字第3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黄楚江与骆华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楚江,骆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3776号申请执行人黄楚江。被执行人骆华平。申请执行人黄楚江与被执行人骆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5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于2015年10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调解书的确定,被执行人骆华平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9569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453.5元、申请执行费18356.9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骆华平在全省各金融机构无可供执行存款线索,在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查有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玉环县楚门镇兴隆路59号的房屋,本院已于2015年5月19日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的该处房产,并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拍卖过户确权裁定。因本案诉讼立案受理时间为2015年7月21日,按照相关规定不能参与分配。另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此,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向申请人发送了执行告知书,明确告知其于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及向本院就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提出书面异议,届期没有或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也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而申请执行人在要求期限内没有提供财产线索,也没有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程度均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玉执民字第37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新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毛秋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