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鄞嵩商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周远台与杜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远台,杜利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嵩商初字第00154号原告:周远台,无固定职业。被告:杜利民,职业不详,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远台与被告杜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远台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建宏人民陪审员  谢浩风人民陪审员  张利庆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张泉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