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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5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家口东旭冶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张家口东旭冶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5执4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张家口东旭冶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化区开发区长远路。法定代表人刘士凡,该公司业务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宣劳人仲案字(2015)第209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家口东旭冶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934.07元及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拍卖,变卖款偿付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洪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小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