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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邓翠英诉被告何启堂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翠英,何启堂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445号原告:邓翠英,女,194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霍仙优,女,1968年10月1日出生。被告:何启堂,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翠英诉被告何启堂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邓翠英承担。审判员  张红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薛丽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