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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申请执行成都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宇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岳军、卢苹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成都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森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岳军,卢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执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史剑,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军,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森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忠宇,董事长。被执行人岳军。被执行人卢苹。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申请执行成都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宇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岳军、卢苹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执2号执行裁定书的指定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为利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申请执行成都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宇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岳军、卢苹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由彭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彭山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办理案卷交接工作,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严朝友执行员  杜 晋执行员  张刚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