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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市民初字第5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秦静与肖润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5528号原告秦某,女,汉族,1976年12月26日出生,住阿克苏市。委托代理人秦敏,女,汉族,1975年5月14日出生,住阿克苏市,系原告姐姐。被告肖某某,男,汉族,1979年9月27日出生,住阿克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慧代理审判员  郭勤人民陪审员  侯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