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3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吴美凤与艾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美凤,艾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3974号原告:吴美凤。被告:艾小红。原告吴美凤与被告艾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艾小红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债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吴美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艾小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7日,被告艾小红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3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按月利率1.5%计息,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艾小红借款后至今未还本付息,原告诉来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艾小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吴美凤人民币1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债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0元,由被告艾小红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吴美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詹 强人民陪审员 夏 燕人民陪审员 赵静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陈乙瑄 来源:百度“”